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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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

2020年1月9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孙华律师,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葫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友兰、苏戍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尤葫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友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戍娟早有勾结。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阿鼠,为熊友兰、苏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葫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过于执只查出尤葫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葫芦的姨夫借给尤葫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友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从证据的三要素我们看出,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实际上是诉讼证据本质属性的法律表现,只不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体现在条文中比较原则,而证据的法律性反映的比较具体,容易操作。下面谈几点审查判断证据的具体方法。


1、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


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三规定,惧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实践中,办理伤害案件,有些法医直接参与调查取证,同时对伤者作伤情鉴定,调查材料和伤情鉴定都作为证据材料入卷。那么,这些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比较常见的还有妨害公务案件,被阻碍公务的司法人员不但作为证人出具证明材料,而且,参与该案的调查工作,这些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是不允许的。其次,审查主体资格,刚才已经提到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此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这里还应特别提到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所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其主体资格也应严格审查,这些专门知识的人,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技术水平达到能够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标准,才能参与勘验、检查、鉴定,所得出的结论,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第三,取证主体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来说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还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解决专门性问题,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检查、鉴定,这里人数未进一步明确,但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结论中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也规定,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笔者认为,只要有人数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


2、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形式,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赋予其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比如辩认笔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实施细则均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它仍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侦查人员只能将辩认笔录转化为调查笔录等规定种类,才能公开以证据使用。在刑事诉讼中各种笔录是诉讼活动的客观、真实反映,笔录如果不全面、不具体,甚至出现错误,则失去了真实性、客观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只能是一人,不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勘验、检查时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对人身的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上有无勘验人、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


3、审查证据的来源。


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广泛、复杂的。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仔细研究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才容易在证据来源上审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取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擅自扣押物品,搜查人身住宅、拆查邮件以及违法窃听、秘密摄影或录像等行为。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按照证据特点,审查证据来源,各种证据自身有不同特点,其来源各有不同,一般来说,物证、书证能够直接反映案件的事实真象。应审查它有无伪造、调换或发生差错的可能。对物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说明。针对证人证言的可变性,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如果是耳闻目睹的,属于原始证据,也要进一步查明证人感知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其感受能力;如果是传来证言又不能说明确切来源,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鉴定结论的来源,主要审查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如果送交的鉴定材料不确实或达不到要求,就难以做出正确的结论。







4、运用矛盾分析法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的若干证据,必须是各个证据自身一致。证据之间相互一致,证据与案件事实一致,没有矛盾,如果我们发现某个证据材料本身存在矛盾,无法解决,那么这个材料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要加以排除,确定哪个真实、哪个虚假;如果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就说明其中有不实证据,不能据此对案件事实做出结论。这是我们在审判中常用的方法。我们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中,双方当事人往往找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这些证言材料,我们既不能随意拿来作为证据使用,又不能毫无理由也不予采信。我们只能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对主要案情有策略地、不厌其烦地询问,从中发现其本来证言是否相互矛盾,与已查实的证据有无矛盾,与已知的事实有无矛盾,然后做出采纳与否的决定。


5、运用综合方法审查判断证据。


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加以对照审查,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要方法,由于各种证据只从它本身来审查,难以判明真伪和确定其证明作用,但是把案内各种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对照、研究、鉴别,就能判明真伪,作为正确结论。如果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协调一致的,没有矛盾,就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分析,补充新的证据。


以上所说的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综合运用的,对于每个证据即要审查其形式和程序,又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即要审查它和其它证据的关系,又要审查它和案件事实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对证据材料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做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此外,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这些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调查、出示、质证、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