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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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37条

2017年7月22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注释
  妇女、儿童,分别指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就猥亵妇女而言,并非所有猥亵妇女的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因为猥亵妇女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以强制的方式实施。这种强制的方式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就猥亵儿童而言,猥亵方式上则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但行为人无奸淫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强奸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关联法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1、42、59条

文章来源: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孙华[厦门]

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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