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
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地适用
自首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改过自新,从而有效地实施
刑罚预防
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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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于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
总则分则双重立法例,即混合式立法设置,
自首制度在刑法
总则和分则中作出双重规定。将
自首分为一般
自首、准
自首和特别
自首,是我国刑法对
自首的法定分类。在
总则第67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
自首(或称典型
自首)、第2款规定了准
自首(又称非典型
自首、特殊
自首、“余罪”
自首);同时,在分则第164条第3款、第390条第2款、第392条第2款又特别分别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人”、“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三类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
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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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法
总则对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对
自首制度的规定属于具体性规定,但分则规定的适用于个别
犯罪的特别
自首不是对
总则规定的简单性重复,它有其独特的功能作用。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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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
自首与一般
自首、准
自首的区别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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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典对
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
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
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
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特别
自首制度与
总则所规定的
自首制度在本质相同的基础上具有以下方面的不同内容: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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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
自首与准
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
总则中,而特别
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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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
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
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
受贿罪的三种外围
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
总则关于
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
自首与准
自首适用于此类
犯罪的可能性。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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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
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
犯罪人;准
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特别
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
行贿罪、
行贿罪或者
介绍贿赂罪的特定
犯罪人。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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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
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准
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
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特别
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
行贿罪、
行贿罪或者
介绍贿赂罪为条件。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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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罚原则不同。对于成立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的
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成立特别
自首的
犯罪人,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
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
总则规定的
自首。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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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法导向不同。刑法
总则所设立的一般
自首和准
自首,是针对所有
犯罪和适用于所有
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
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
犯罪和特定
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
犯罪人
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
犯罪。当前限定为附属于受贿型
犯罪的从属性
犯罪,即上述三类特定的行贿和介绍贿赂之
犯罪。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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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
自首与一般
自首、准
自首的竞合与选择适用ke8广东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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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极可能会发生特别
自首与一般
自首或准
自首相竞合的情形,也常出现如何正确认定和选择适用
自首类型的问题,下面分六种具体情形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