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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绍铭走私废物案

2018年6月19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绍铭,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爱民街十一巷10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绍铭犯走私废物罪,于200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绍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11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绍铭及同案人李玉权、黎有根和郭炳超在梁金胜(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到香港运载废机油回广州市番禺区贩卖牟利。该船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出发前往香港,同年11月8日6时许到达香港屯门码头并装载了238桶废机油。2005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梁绍铭及同案人李玉权、黎有根、郭炳超四人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从香港屯门码头返回到广州市番禺区白塘尾水域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当场扣缴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废机油238桶共43734公斤。经广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该批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hw08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经核,“粤顺德货2421”船属内河船舶,不具备进出口向海关申报的条件,船上4人都没有合法的证件进入香港;船上所装载有废机油238桶共43734公斤,也无合法证明。为证实上述事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检查记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绍铭无视国家法律,不向海关申报而偷运废物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废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绍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梁绍铭受其父梁金胜(另案处理)的指使,伙同同案人李玉权、郭炳超、黎有根(均另案处理)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从本市番禺区出发,于11月8日凌晨到达香港屯门码头,经被告人梁绍铭联系后,装载了238桶废机油,当天下午返航至本市番禺区白塘尾水域时,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当场查扣“粤顺德货2421”船及废机油238桶共计43734公斤。经检验,该批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hw08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同案人梁金胜的供述证实,其于2005年10月以人民币5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粤顺德货2421”船作运输之用,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买船之后,其雇请了郭炳超、“阿权”、“阿根”三人作船员。2005年11月6日下午,其打电话给儿子梁绍铭,让他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去香港联系“阿添”,偷运一批废机油回番禺。梁绍铭以前帮其他渔船打工时去过香港。
  2、证人李玉权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10月起在“粤顺德货2421”船上任船长,该船是一艘水泥制自卸砂船,2005年11月6日晚上,梁绍铭对其和船员“阿超”、“阿根”说要去香港运一批废机油回来。当晚,其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从番禺莲花山出发,一路按照梁绍铭的指示往香港方向开,途中梁绍铭曾用手机与香港方面联系。11月8日凌晨,梁绍铭指挥其将船停靠在码头边的一艘趸船旁,趸船用吊机将放在码头的230多桶废机油吊上“粤顺德货2421”船。当天上午7时40分左右,装完货后该船沿原路返回,下午14时许行驶到番禺白塘尾水域被查获。从番禺出发时,其担心偷运废机油违法,便问梁绍铭这样做怕不怕,梁绍铭说只是运点废机油,不会有事。李玉权指认出海图上“粤顺德货2421”船去香港偷运废机油的航线。
  3、证人郭炳超的证言证实,其是“粤顺德货2421”船的船员,2005年11月6日晚上,“阿胜”打电话叫其去莲花山上船,其去到“粤顺德货2421”船上,发现李玉权和黎有根已经在船上,待梁绍铭上船后,该船便起航,一直往南向香港方向开,并跟着出口货柜船的航线行驶,到了11月8日,梁绍铭指挥船靠上香港码头边的一艘趸船,从该趸船上吊了二百多桶废机油上船,之后他们沿原路返航,当天下午14时许,当船行至番禺白塘尾水域时被海关查获。郭炳超指认出海图上“粤顺德货2421”船去香港偷运废机油的航线。
  4、证人黎有根的证言证实:其在“粤顺德货2421”船上负责煮饭、绑缆绳等杂务,梁绍铭是船上的老板,“阿权”、“阿超”负责驾船。2005年11月6日19时许,该船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出发,在梁绍铭的指引下,于11月8日到达香港屯门码头,梁绍铭打了一个电话后,船便靠上了码头边的一条趸船并开始装货,装好后船原路返航,下午行至番禺白塘尾水域时被查获。黎有根指认出海图上“粤顺德货2421”船去香港偷运废机油的航线。
  5、黄埔海关出具的《检查记录》,证实2005年11月8日14时许,黄埔海关海上缉私处干警在广州市番禺区白塘尾水域对“粤顺德货2421”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货舱内载有238个铁桶,桶内装有黑色油状液体,当事人对所载货物无法提供任何合法单证。
  6、新塘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粤顺德货2421”船一条、废机油238桶。
  7、广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证书》,证实“粤顺德货2421”船装载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编号hw08的废矿物油。
  8、黄埔海关出具的卸货记录、称重资料,证实 “粤顺德货2421”船卸下的废机油净重为43734公斤。
  9、《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及船舶照片,被告人梁绍铭签认证实,“粤顺德货2421”船是其伙同他人从香港偷运废机油进境的运输工具,为仅限于内河行驶的自卸砂船。
  10、新塘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确定“粤顺德货2421”船的船主。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绍铭于2006年1月24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的情况。
  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梁绍铭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梁绍铭的供述证实,2005年11月6日,其在父亲梁金胜的安排下,同“阿权”、“阿超”、“阿根”一起驾驶“粤顺德货2421”船去香港偷运废机油238桶,后于11月8日被查获。途中其是与香港的“阿添”联系的,之前其在别的渔船上打工时到过香港水域,因此知道装油的地点是香港屯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绍铭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偷运废物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绍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绍铭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绍铭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坚雄  
代理审判员 李剑涛  
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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