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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成玉故意杀人一案

2018年6月5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成玉。
辩护人。
被告人张成玉故意杀人一案,由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4日以松检刑诉字(2009)第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迟亚茹、张广君、马红丹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由法官黄冬辉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梁济生、法官潘伟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广君、马红丹、迟亚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宛宝全、被告人张成玉及其辩护人杜力涛、宋加林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迟亚茹、张广君、马红丹与被告人张成玉的委托代理人刘忠江、郭拓自愿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2009年3月18日,迟亚茹等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1日21许,被告人张成玉的儿子在家中玩耍时,因跑、跳动静大引发楼下居住的被害人张孝良一家的不满,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张孝良之子)遂上楼与张成玉的妻子理论,双方发生吵骂并厮打。张成玉得知后携尖刀赶回,当走到自家楼道五楼门口时与张孝良、张广君发生厮打,厮打中张成玉用尖刀扎张孝良左胸部等部位数刀,并将张广君扎伤,张孝良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22时许,张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孝良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张广君躯干部及右下肢外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张成玉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广君、马红丹的陈述、证人迟亚茹、邢丽丽、王奇、郭拓、郭建威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扶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检验报告、破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成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成玉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同家人迟亚茹、马红丹首先到被告人张成玉家将张的妻子郭拓打致鼻骨骨折、眼部外伤,其得知情况后返还家中在上到五楼时碰到张孝良、张广君,张孝良持菜刀砍被告人张成玉时,其妻子郭拓用胳膊遮挡又被砍伤,致使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成玉才用尖刀扎刺了二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有严重过错;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在被害人张孝良被扎后,被告人张成玉叫家人及邻居打“120”救治,并没有直接剥夺被害人张孝良生命的故意,属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张成玉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孝良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张成玉有投案自首情节,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成玉从轻判处。
经开庭审理查明:2008年8月11日21时许,家住扶余县三岔河镇一副食家属楼八单元601室的被告人张成玉的长子张文策在家中玩耍时,因跑、跳动静大引起楼下居住的被害人张孝良一家人(501室)的不满,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张孝良之子)和迟亚茹(张孝良妻子)、马红丹(张广君妻子)上楼指责张成玉的妻子郭拓时,双方发生吵骂并厮打,张成玉的妻子郭拓的眼部及鼻骨被打伤。被告人张成玉得知其妻被打后从自家商店携尖刀赶回,当走到自家楼道五楼门口时与张孝良、张广君相遇并厮打,张成玉用尖刀扎张孝良左胸等部位数刀,并将张广君扎致轻微伤,致张孝良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22时许,张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成玉供述,我到公安局来投案自首,我把我家楼下的邻居用木把尖刀给扎死了。今晚九点左右,我在我开的晓玉食品有限公司呆着呢,我女儿(张文婷)给我打电话,说她妈(郭拓)让人给打死了,我一听是我媳妇和别人打仗,让人给打了。我开车就回到我家在一副食的六楼住宅,我家是八单元601室。我进楼道就听见我妈(王淑清)喊:“完了,完了”,我就急忙往楼上跑,我走到四、五楼的缓台时,看见我家楼下501室的人了,我明白是跟他家打仗了,我再往上走快到五楼差二、三个台阶时,我看见个女的过来拽我的左胳膊,拉着我怕我上来打仗,我就对那女的说:“躲开”,我手拿着刀就往上走,差一个台阶要上到五楼那家门口时,他家的两个男的(张孝良、张广君父子)站在门口那,见我拿刀上来就冲我过来了,这时二个女的(迟亚茹、马红丹)拉仗,我媳妇在我和张孝良、张广君父子中间,我看张孝良用菜刀把我媳妇胳膊砍坏了全是血,我就用尖刀开始一顿胡搂。我上到五楼了,他俩没怕也没躲,我打算上楼也上不去,转过来面对他们时,只见眼前全是手冲我来了,我就左一下,右一下劈头盖脑胡搂。这时我看见我身上有很多血,还看见有个男的(张广君)往屋里拽另一个男的(张孝良),我媳妇也站在五楼那家门口处,满脸是血,我当时就懵了,意识到把人扎坏了,急忙喊打“120”,我边喊边往楼下走。下楼时碰见三楼有人,我跟那人说:“人打坏了,赶紧打120,我去公安局”。扎人用的刀是单面刃的,能有二十多公分长,二公分宽,木把的,把没有颜色。刀扔哪我就想不起来了。刀是我车里的,平时切西瓜用,我开车回来上楼时,听我妈喊“完了、完了”,返身回到车里拿的刀上楼。
2、被害人张广君陈述证实,因为我家楼上张晓玉(张成玉)家孩子在楼上又蹦又跳,拍球、玩旱滑,吵得我家楼下睡不好觉,我家孩子没满月呢,怕动静,找过他家几次,好几次还那样。当天晚上9点多钟,我爸张孝良在楼上跟张晓玉媳妇吵吵,我妈迟亚茹、我媳妇马红丹和我都上去了,我就把我爸拽回来,进我家屋里了。我妈和我媳妇在楼上就劝张晓玉媳妇别吵了,这时就听见张晓玉“啊、啊”直喊地上楼了,我爸听见张晓玉回来了,就打算跟他说说这件事。还没等说呢,我爸刚走到门口,张晓玉冲我爸来了,我爸就从我家屋出去了,他俩就厮巴到一起了,我也出去了,我推开门见我爸在我家和对门之间墙那倚着。我一出来,张晓玉冲我来了,用手划了我前胸一下,我一躲,躲开了,之后又冲我来了,这时我抬起右脚给了他一脚,给他踹到我家对门的门那半蹲着。我这时见我爸有点打晃要进屋,我随着也进屋了。我就看见我爸进厨房了,我也跟着进去了,我把我爸抱住,发现我爸左胳膊、左前胸全是血,我爸站不住了。张晓玉从楼梯上下来冲我来时,让我用手一挡给他推开,趁机我进屋了。我当时没感觉到他拿刀还是没拿刀,也没感觉到他接没接触到我身体,也没感觉到我受伤,到医院后发现我右脚底下有一处刀口,左侧肩胛骨有一处刀伤,前胸、腹部和右侧小腿各有一处刀的划痕。在楼上找张晓玉媳妇时,就吵架了,根本没动手。我上去时,见我妈和我媳妇在我爸跟张晓玉媳妇之间,我过来也上中间了,他们根本没接触上。

3、证人马红丹证言证实,张晓玉(张成玉)家住601室,我家在501室住。因楼上小孩蹦跳,我老公公张孝良一个人上楼去找,这时我听见楼上吵吵起来,听见吵吵,我和我对象张广君、老婆婆迟亚茹也到601室屋里了。这时张晓玉媳妇就骂我老公公,我对象张广君听见也骂张晓玉媳妇了。这时张晓玉的母亲也从屋里出来了,也骂上了我老公公。我随手关张晓玉家门,但张晓玉的媳妇不让关,用他家的鞋打我老公公和张广君。我和我老婆婆迟亚茹刚要下楼,这时楼下有人骂得非常凶上楼了,这时张晓玉媳妇听见张晓玉回来了,也骂着下楼了,往我家屋里冲和我老婆婆、老公公和张广军骂。我刚要进我家屋,张晓玉就到我家门口骂,在门口碰到我老公公,见面就用刀扎我老公公,我就在后面拽着,张广君也拉着,也没看清是咋打的,时间很短,我就跟张晓玉说:“哥,拉倒吧”,我就看我老公公让张广君给拽屋里了。我把我家的防盗门关上了,我对象张广君喊我说:“爸不行了”。我没注意看张晓玉媳妇上身有没有伤,但看见身上有血。在张晓玉家,张晓玉媳妇拿个鞋打我老公公,骂着说:“你一个臭养猪的,你有张成住别墅去,住这干啥”。
4、证人迟亚茹证言证实,我是被害人张孝良的妻子。楼上的小孩在家总蹦,我丈夫心脏不好,我儿媳妇生小孩才40天。我听见我丈夫张孝良和楼上的人吵吵,我、我儿子(张广君)和我儿媳妇(马红丹)就都出去了,我看见我丈夫、楼上张晓玉的媳妇、他姑娘、他妈在张晓玉家门口吵吵,我当时上去劝了。在那吵吵了半天,我在张晓玉家门口和张晓玉媳妇整说呢,我儿子和我丈夫就下楼到我家门口那了,我就听见我儿子喊:“我爸不行了”。张晓玉回来怎么用刀扎的我没看到。
5、证人邢丽丽证言证实,张晓玉是我丈夫郭建威的亲姑父。张晓玉扎完人浑身是血,去我的烧烤店了,让我给我丈夫打电话,让我丈夫去看看张晓玉媳妇郭拓。说她被打坏了,孩子也吓着了。张晓玉走时跟王奇换了件衣服走的。衣服是我家烤师的儿子王奇的。张晓玉换下的带血的衣服用塑料袋装好,扔我家门口的垃圾堆那了。
6、证人王奇证言证实,我爸在红利园烧烤店当烤师,当晚9点多钟我去烧烤店看我爸妈,这时有一个男的身上有很多血,不知出啥事了,他跟我说要借我衣服穿一下,跟前就我自己,我知道是烧烤店老板的亲属,没好意思说不借。我当时借给那人穿的是兰灰色圆领半截袖t恤。
7、证人郭拓证言证实,我的鼻梁骨折了,眼睛也肿了,眼睛下也缝了几针,右胳膊缝了二十多针,肌腱断了,胳膊都是青紫伤。年轻的男的(张广君)打的我鼻子,胳膊是五楼岁数大的男的(张孝良)砍的,用啥砍的我没看清,感觉应该是菜刀。2008年8月11日晚九点左右,我家防盗门响了,我一听是谁在踢门,挺使劲的,门口人开始骂:“我是五楼的,你家小死孩子,不让我们睡觉,你家什么孩子”。我说:“谁家不养儿生孙,你踢啥门”?我开门看见五楼的那个男的(张孝良)四、五十岁,光着膀子。我又说:“我踹你家门试试”?我俩吵的非常激烈。这时这个男的打了我一拳,打在我肩膀上了,给我打一栽愣,我也急了往前冲,这工夫楼下上来一个年轻男的(张广君),两个女的(迟亚茹、马红丹),我和老头子厮巴起来了,那两个女的拉着,拽着我胳膊,我就骂他们,年轻男的打了我鼻子一拳,我鼻子出血了,随后又踹了我一脚、踹我老婆婆一脚,我婆婆就躺在地上,捂着腿就哭了。那两个女的看事不好就把那两个男的整走了,那两个男的往楼下走,这两个女的正和我说事呢,张晓玉回来了。这时那岁数大的男的刚走到缓台处,我俩还骂呢。他说:“我在这把你启出去,你再骂我整死你”。我说:“你个臭养猪的,你有能力住别墅去”。当我走到五楼、六楼缓台时,看见楼下那家年轻的男的和那两个女的和张晓玉厮巴,我跑到五楼门口时,那岁数大的男的从屋里往出冲,手里拿着什么东西要打张晓玉,我就上前用胳膊挡了一下子,这时我感觉这东西打我胳膊上发热了,我也没注意。这工夫张晓玉把我推了一下子,上前就冲那岁数大的男的杵了一下子,我上前把岁数大的男的推到屋里,五楼那家年轻的还往出冲,我和五楼那家年轻女的把他推屋里就把门关上了。后来门开了,年轻的男的说:“我爸不行了”。张晓玉告诉岁数大的女的赶快报“120”之后就走了。我到那家屋里看到岁数大的那个男的手捂着胸部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和他家年轻女的下楼打车,但那个年轻男的说等120车来。我又到屋里看那受伤男的,我女儿张文婷来了看我胳膊受伤出血了,我用他家毛巾包上后下楼看“110”、“120”车都来了,我告诉赶快上楼救人,我自己打车到医院。在五楼的人上我家把我打坏后,我告诉我姑娘张文婷打“110”报警。张晓玉同五楼那家人厮巴后,我看到他手里有把刀,但啥样的没注意。当那年轻男的说我爸不行了时,张晓玉对岁数大的女的说赶快打“120”。张晓玉当时怎么扎的我没看清,就看见用拳头打的,后来才知道是刀扎的,扎几刀我不知道。在六楼我家门口吵吵时,我告诉张文婷打电话报“110”。
8、证人张文婷证言证实,我是被告人张晓玉的女儿。8月11日晚9点多钟,我就听见楼下岁数大那男的上我家楼上骂我弟弟,说你家那死孩子,晚上不睡觉,咋不死了呢。还骂我妈,我妈也骂了那个男的。随后楼下五楼那家人都上来了,总共有4人,两个男的,两个女的,两个女的拽住我妈不动,两个男的用拳头打我妈的鼻子和脸,把我妈鼻子打出血了,我奶出来也拉仗,把我奶踹坐那了。我害怕了,就先给“110”打电话,告诉啥位置,之后我给我爸电话,告诉我妈和我奶被五楼那家人打坏了,都出血了。我爸说马上就到家。然后我就给“120”打电话。我看见两个男的害怕了,在五六楼缓台站着,两个女的拉着我妈不让下去。不一会儿,就听我爸喊,你们太欺负人了,这时那两个女的和我妈都下去了。我在屋照看我奶。不一会儿我下楼看到我妈胳膊出了很多血,我妈说:“是五楼那家人砍的”。当我下楼看到“110”车到了,我说“120”车怎么没来?“110”车拉我去找“120”车,把“120”车找到后,“110”车拉我回家,当晚听说五楼那男的死了。我妈的胳膊坏了,出了很多血。
9、证人房志艳证言证实,我是张孝良家的对门邻居。当晚没看清谁和谁打仗,后来知道了。当时楼道里乱成一团,等“110”车来后我出屋看到张孝良家大厅里都是血,接着有人把张孝良抬出屋下楼放到“120”车上,之后送往医院。

10、证人杨凤春证言证实,我是张晓玉家对门邻居。五楼那家同张晓玉家打仗的情节不清楚。等警察来后才知道打仗。我出去看五楼的楼道里有不少血。
11、证人朱相海证言证实,我家住301室,同张孝良、张晓玉都是邻居。晚上八点多钟,听见楼道里有人吵吵,过了一会儿,就看见张晓玉从楼上下来了,当时他穿件白衬衫,衬衫上有血,他嘴里叨咕着,把五楼给攮了,打“110”吧。他手里有个尖刀,像是个夹把刀,刀有一尺长吧。我当时趴着防盗门看的。
12、证人郭建威证言证实,张晓玉是我老姑夫,实际他叫张成玉,平时大伙都叫他张晓玉。2008年8月11日晚上九点多钟,我媳妇邢小梅(邢丽丽)给我打电话说:“老姑夫来了,说老姑让别人打了。让我去看看。”我听后去我老姑家,看我老姑郭拓满脸是血,我赶紧下楼打车把我老姑送到医院,我老姑眼睛坏了,鼻子也受伤了,胳膊缝了很多针。
13、证人王淑清证言证实,我是张晓玉的母亲。对方踹门不是好动静,外面还有骂声,双方争吵,打起来了,郭拓的脸上就被打出血了,我去拉仗,让楼下的年轻的男的(张广君)踹一脚,把我踹倒在楼梯口,踹大腿上了,右胳膊也被掐紫了。我就告诉孙女张文婷给他爸打电话。打没打通就不知道了。我就坐在门口哭,后来楼下咋打的我不知道。
14、扶余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男性尸体,尸长174cm。左上肩部见一横形8×3cm开放性创口,创深达颈根部;该创外下方见一弧形创口,创面为4×1.5cm,深达皮下;左乳外上3cm处见一4.2×0.7cm创口;左上臂下段见一6×1cm创口;右拇指背侧见月牙状0.5×0.4cm皮瓣,创缘不整。由创口形态推断致伤物为一种单刃的锐利器形成。结论:死者张孝良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死亡。
15、扶余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左肩见一1.1×0.4cm疤痕,右胸见18cm表皮划伤痕,右足底见一1.5×0.1cm疤痕。结论:被鉴定人张广君躯干部及右下肢外伤属轻微伤。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载明:
(1)、张成玉半袖右前襟、现场防盗门门口处纸壳箱上、防盗门内侧、防盗门外侧、502室防盗门外表面、防盗门门框南表面血迹来源于郭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2)、张成玉裤子上、厨房灶台表面血迹来源于张孝良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3)、张成玉右脚鞋背上血迹检出混合dna峰谱,其中包含张孝良、郭拓的dna分型。
17、扶余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郭拓左颜面部、左手及右前臂刀砍伤,右尺侧腕深及屈肌部分离断伤,双肩、双上肢、左小腿及左眼部挫伤,鼻骨骨折。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郭拓左眼损伤属轻伤;右前臂损伤属轻伤;鼻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扶余县一副食家属楼8单元5楼,现场东侧501室是张孝良住户,现场西侧502室是房志艳住户。中心现场地面上见大量血迹,501室门口靠南墙地面由西至东见纸壳箱表面血迹和沾有血迹的碎花瓶,中心现场通往四楼缓台的台阶上见血迹;502室入户防盗门外表面及北侧墙面上见血迹;501室防盗门的外表面及北侧墙面见血迹,防盗门内表面及南侧门框上见血迹。501室内灶台下面的柜门外表面见血迹,厨房内的地面上见有大量的血迹;厨房靠东墙见凳子,凳子南侧见一部手机,东侧墙面上见血迹。现场余无所见。
19、提取笔录载明,2008年8月11日22时40分许,扶余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人员在东北街红利园烧烤店将张晓玉(张成玉)作案时所穿白色半截衬衫提取。
20、办案说明载明,扶余县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成玉投案后,根据其交代,沿着其作案后所走的路线寻找,未找到作案工具水果刀(木把夹把尖刀)。
2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成玉杀人作案后,于当日晚10时许主动到扶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其对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成玉出生于1969年5月26日。
23、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07年2月7日,张晓玉(张成玉)因损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24、在押人员健康登记表载明,被告人张成玉入看守所检查身体健康。
25、报警登记载明,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11日20时40分接到扶余县三岔河镇一副食家属楼八单元601室报警称五楼男子到其家闹事并打人,接警后公安侦查人员即赶赴现场。
综上证据,被告人张成玉对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了故意杀人犯罪的起因、案发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的手段、使用的凶器、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及投案自首的情况。证人郭拓证实案发的起因及被害人张孝良同其儿子张广君等人到其家争吵并对其殴打致伤及其丈夫张成玉听到消息回家同被害人张孝良等人厮打的情况;被害人张广君证实其同张孝良到郭拓家同郭发生争吵及被告人张成玉到现场将其父刺死、将其刺伤的情况;证人王淑清证实张孝良、张广君等到其家将郭拓打伤、将自己踹倒的情况;证人马红丹、迟亚茹、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张文婷证实看到其母亲郭拓被五楼来人打后打电话报“110”、“120”及通知其父亲张成玉的情况;证人郭建威证实听到其老姑郭拓受伤后到其家,将郭拓送往医院救治的情况;证人房志艳、刘汉荣等证实到案发现场看到张孝良躺在地上,满地是血等情况;证人王奇、邢丽丽证实被告人张成玉到烧烤店将白色带血的衣服换下,穿王奇衣服离开烧烤店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尸体的姿势及血迹分布情况;尸体检验报告载明死者死亡的原因系死者张孝良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死亡。张广君躯干部及右下肢外伤属轻微伤。郭拓左眼损伤属轻伤;右前臂损伤属轻伤;鼻部及面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载明张成玉半袖右前襟、现场防盗门门口处纸壳箱上、防盗门内侧、防盗门外侧、502室防盗门外表面、防盗门门框南表面血迹来源于郭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张成玉裤子上、厨房灶台表面血迹来源于张孝良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张成玉右脚鞋背上血迹检出混合dna峰谱,其中包含张孝良、郭拓的dna分型。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张成玉年龄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成玉属自首,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成玉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成玉辩护人认为,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杀人,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首先将被告人张成玉妻子郭拓鼻骨、眼部等部位打伤,被告人张成玉在激愤的情况下才持尖刀扎刺的二被害人,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有严重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成玉与被害人张孝良、张广君系属邻里关系。张孝良、张广君到郭拓的601室指责郭拓时发生厮打,并致郭拓鼻骨及眼部受伤。被告人张成玉因其妻郭拓被打伤而持刀行凶报复致人伤亡,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成玉属激愤杀人、该案属邻里纠纷及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严重过错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成玉叫家人及邻居打“120”救治,并没有直接剥夺被害人张孝良生命的故意,属间接故意杀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成玉在听到张广君说人被扎的不行了时,其供称和三楼的邻居说找“120”,其妻子郭拓证实张成玉在得知张孝良被扎坏后在现场确实说找“120”救治,但证人朱相海证实在三楼听到张成玉自言自语说把人扎坏了,赶快打“110”。据此,在张孝良被扎伤后,被告人张成玉并没有直接打“120”,也没有采实际的救治行为,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故其辩护人辩称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成玉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孝良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张成玉有投案自首法定从轻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成玉家属已经同被害人张孝良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人张成玉犯罪表示谅解,本院已经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民事部分起诉。同时被告人张成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辩护人上述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犯罪后果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激愤杀人并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自首成立。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成玉从轻判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冬辉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代理审判员 梁济生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包 丽

文章来源: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孙华[厦门]

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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