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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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执法强取号贩子财物应如何定性

2018年2月19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2010年7月20日,孙某在陪同朋友张某在同仁医院看病,期间周某在挂号大厅向二人兜售专家号。张某遂向孙某提议冒充警察抓号贩子为由抓获周某,孙某同意后二人向周某宣称系警察,并一左一右架住周某周某架住带出挂号大厅,欲带至保卫室。期间因周某反复向二人求饶,二人便将周某松开,勒令其交出随身物品,周某交与孙某现金二百余元及专家号一个,孙某以没收非法所得为由将上述物品拿走。张某后死亡,孙某后被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为化名)
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警抢劫罪。理由为:基于周某是号贩子这一特殊身份,孙某及张某冒充警察执法的行为,已经对周某产生一定程度的心理强制,使周某不敢反抗;且孙某及张某采取了将周某双手背后架住带离挂号大厅的暴力行为,客观上也使周末处于不能反抗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孙、张二人当场索要周某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孙某、张某实施的行为虽非“抓赌”、“抓嫖”,但二人冒充警察抓获周某本身也利用了“倒号”这一行为的非法属性,与上述司法解释所阐述的情况性质相同、危害性相当,可以参照裁量。而该处所要求的“暴力、威胁”,应当为超出警察常规执法手段的其他暴力、威胁行为。孙某及张某架住周某的行为,是警察执法中用于抑制对方反抗的正常手段,除此之外二人并未实施额外的暴力、胁迫行为,而是虚构警察身份使周某陷入错误认识后实现了取财的目的,符合诈骗类案件的特征,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近日,东城法院判决认定孙某冒充警察抢劫,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