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经济犯罪案例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抢生意撞坏他人客车,故意毁坏财物怎么量刑?

2017年11月4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抢生意撞坏他人客车

被告人杨某某同被害人郑某某为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同事,二人各自承包公司的中巴客车运营相同的路线,因而构成竞争关系。2009年12月26日,杨某某认为郑某某延时发车抢了自己的客源,耽搁了生意,遂与郑某某争吵起来并大打出手,后被人拉开。事后越想越生气的杨某某寻思报复。杨某某将自己的车开出一段后突然倒车猛烈撞击郑某某的客车,致使郑某某车辆损坏。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怎么量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发泄心中气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郑某某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