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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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深夜独自归家女性要提高警惕

2017年5月28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近日,朝阳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以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0年9月28日晚上23时许,周某(化名)和同事一起吃完饭后打车回家,不知何故出租车开过了头,周某只能选择从马路对面过过街天桥。不远处的被告人徐某已然发现周某孤身一人,当周某刚走到天桥中间,徐某采取暴力手段将其按倒在地,并进行殴打,威胁说:“不许喊,把钱拿出来”。周某害怕,只能将钱交给徐某,接过钱后徐某仍不罢休,将周某按在过街天桥栏杆上,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幸得周某机智敏锐,好言相劝,才逃过一劫。
同样是被害人王某(化名)就没有那么“幸运”。2010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王某孤身一人步行回暂住地。此处附近空旷荒凉,更值深夜,人迹罕见。王某隐约感觉到身后有人跟随,在走到一个小胡同时回头一看,一名男子正紧随其后。王某一身冷汗,加快步伐,后来直接跑起来,但还是被徐某追上拖到西侧的空地。“有钱吗,交出来”,王某将100余元连及钱包一块仍在了地上。拿到钱后,徐某仍不罢休,强行脱去钱某衣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警方高度重视,派警力蹲守,终于将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据徐某交代,除上述两起犯罪外,其还犯有一起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案和两起单独的抢劫案。据调查,两起单独的抢劫案的作案地点均是过街天桥。
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起案件也提醒广大市民,深夜里过街天桥、小胡同等相对封闭、隐蔽的场所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独自归家女性,尽量避免在凌晨夜深人静时单独出行,要加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防可疑人员的尾随,遇到警情一定要及时报警,为公安机关提供足够的信息,帮助其侦破,将嫌疑人绳之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朝阳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