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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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同住老板外出之机 偷柜内钱财折抵工资

2017年2月26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案情回顾:

张某与老板赵某等人暂住在昌平某小区出租屋内,某日,趁住处无人之机,张某从其老板赵某的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盗窃了人民币9500元。

201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当时赵某和张某回到昌平某小区的暂住地,赵某打开门后,就和另一个合租人王某去网吧上网,留张某一人在家。

刚开始,张某还“老实”地在自己和王某的卧室看电视,大约9点的时候,张某又“换了战场”,跑去赵某的卧室,看了一会儿电视,觉得没意思,于是就想玩赵某“U”盘里的电脑游戏,然后开始在赵某写字台的抽屉里翻找,可是找遍了开着的抽屉都没找到,这时,张某发现靠左侧抽屉是锁着的,于是顺手拿起一把剪刀,伸进抽屉和桌面的空隙轻轻一别,抽屉就打开了。

张某在里边也没找到“U”盘,而是顺手摸出一个纸袋,发现里面有一沓钱,张某没多想放了回去。但张某想起赵某答应给他2000元工资的承诺还没兑现,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就想报复赵某,又用先前同样的方法打开了抽屉,拿出了那些钱,共计9500元,张某把抽屉恢复原样后,把钱装在自己衣服兜里。第二天张某先把钱放在了店里,当天下午去某银行办了一张卡,存了9000元,留下500元零花。

过了二、三天,赵某说钱丢了,张某还假意问他多少钱,赵某说将近10000元,并说已经报警了,张某也就没有再言语。直到警察找到张某,他还抱着侥幸心理死不承认,后来经过教育,才承认了拿钱的事,并把卡给了警察。

日前,昌平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张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张某趁同住老板赵某外出之机,盗窃赵某95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合租成为一种“潮流”,而伴随着这一社会现象,出住屋内熟人盗窃案件却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检察官建议大家在合租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仅要“提防”陌生同住者,更要对熟悉的同住者“留一个心眼”,不能因为是熟人就放松警惕,防范盗窃的意识应该一直保持,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大意而“引狼入室”,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