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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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花盆砸伤人 4户居民赔损失

2017年1月31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案情回放:2010年6月5日,张某下班骑车回家,行至小区27号楼1单元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花盆砸伤。由于事发突然,张某并没有看见花盆是从哪家阳台掉下来的,又考虑都是邻居,且不是故意,就赶紧到医院进行了处理,共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事后,张某到1单元询问,住户均不承认自家阳台花盆掉了,于是张某要求二层以上阳台放花盆的4户居民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3000元。4户居民承认张某被砸伤的事实,但均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
检察官说法:《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损失是由4户人家其中一家的花盆坠落造成,那么这4户人家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地上建筑物及其设施人损害的案件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证明不了自己有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即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4户居民未能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也未能提供其他住户有过错的证据。因此, 4户居民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活中,很多人都习惯在阳台上放置花盆等物品,且疏于管理,使这些物品成了“隐形炸弹”,威胁着楼下行人的生命安全。检察官提醒大家,阳台上放置物品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