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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类民事申诉案件呈现五个特点

2017年1月8日  厦门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shxmxblss.cn/
自2010年1月以来,东城院共受理房贷类民事申诉案件9件9人。房贷类民事申诉案件直接关系重大民生,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舆论。通过对办理案件的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五个特点、暴露出四个方面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 案件特点
一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上述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8件8人,均占88.9%。如2004年10月,杨某、万某、史某某3人分别与巨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签署《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后又与巨安公司签订《退房协议》,巨安公司同时退回杨某等3人已付购房款项。同年12月,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钱款划入巨安公司账户,由巨安公司实际使用。2010年5月4日,银行以借款人、巨安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巨安公司连带清偿,杨某、万某、史某某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
二是部分当事人曾在多个部门上访,与司法机关对立情绪严重。上述案件中,被告曾在多个部门上访的案件为5件5人,均占55.6%。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张某称法院伪造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与律师串通变造授权委托书,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大闹涉案银行、市律协、原审法院,严重影响了上述单位的办公秩序。我院受案后,因法院内部调卷复查短时间内未调取到原审卷,张某又来我院闹访施压。
三是多数案件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上述案件中,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的案件为8件8人,均占88.9%,如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地产公司以当事人名义,以虚假售房为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骗取巨额资金用于本企业经营活动,归还借款2至3年后便不再还款,该案已有多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
四是部分案件造成金融机构特别巨大资产损失。上述案件中,部分涉案地产公司曾利用相同手段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金融机构特别巨大资产损失。如杨某、万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相关材料显示涉案地产公司以相同手段从多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数亿元,绝大部分款项未归还。
五是检察监督效果良好。上述案件中,我院受案后经审查对其中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并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中调解结案4件,改判1件;对其中3件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支持抗诉2件,法院再审后已中止审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侦查。
二、暴露出的问题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未能对民事合同的约定事项尽到严格注意。如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某某在订立合同时未注意到还清贷款房屋才能过户的条款,向卖方缴纳了大部分房款,但卖方并未用该款清偿贷款,导致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法院也无法支持。
二是部分当事人存在贪图小便宜心理。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贪图小利,轻信口头承诺,随意缔约。如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对民事合同的约定效力、责任承担毫不了解,为贪小便宜随意借出身份证件并在地产公司准备好的文件上签字盖章,帮助地产公司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三是部分地产公司企图以非法手段缓解资金紧张。上述案件均发生在房地产市场较为低迷之时,部分地产公司为缓解资金紧张,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用于经营,后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使金融机构资产遭受巨额损失。
四是立法滞后导致金融机构损失无法追回。上述案件发生时,刑法关于骗贷的罪名尚未确立,导致追究涉案地产公司刑事责任非常困难,相关损失均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
三、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加民众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守法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知识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增强群众辨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房贷过程中法律风险的能力,增加防范意识。
二是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对房地产公司资金状况以及退房率进行监控,及时发现资金和交易异常情况,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公司经营行为。
三是严格发放贷款审查规范和流程。建立更加严格的银行发放贷款审查制度,完善房地产公司信用体系,采取措施尽早发现房地产公司骗贷行为。
四是完善立法,避免骗贷者利用法律漏洞非法获益。完善刑事、民事立法,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公司骗贷的入罪标准,明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减少钻法律漏洞情况的发生。